关注协会公众平台
了解最新行业动态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电池的生产技术、安全、环保等问题,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(以下称"省协会")特从会员单位企业中优中选优,组成专家委员会,以此促进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(以下称"省协会")的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章程》、《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自律公约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的核心组织,遵守协会章程,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,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,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。
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"面向行业、技术统领、服务为先"的宗旨,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行业发展前沿技术,熟知行业发展现状,研究破解行业发展难题,促进和引领行业技术发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主席、顾问、主任、副主任和专家组成,每届任期3年,可连任。专家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工作组。
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,主席1人,执行主席1人,主任若干名,副主任若干名,专家委员若干名。
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所有成员为聘任制,专家委员会主席、主任、副主任及专家委员由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会员中提名,专家委员会主席经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;主任,副主任,专家委员由主席审核并任命。
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,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,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专家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后聘任。
第八条 当专家委员会各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,原推荐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调整建议。必要时,可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方案,上报协会秘书处。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。
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,下设专业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。各专业工作组的主任、副主任由专家委员担任,经主任提名,由本组专家选举产生。
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兼任,业务上在主席授权下,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,主席应向协会提出换届方案。协会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,批准换届;对不符合要求的,视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。换届完成后,由协会发布公告。
第三章 职责范围
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:
(一)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,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;
(二)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建议,以及有关电池行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;
(三)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;开展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及课题研究;
(四)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,推动完善本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、技术法规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;
(五)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、讲座、讲学,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;
(六)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,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、企业、用户的委托,承担相关业务、技术的顾问、咨询工作。
(七)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必须参加协会举办的一年一次年会论坛演讲;
第十三条 名誉主席、主席、顾问、主任、副主任的工作职责
(一)主席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,代表专家委员会向协会报告工作,提出专家委员的人选,主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全面工作;
(二)主席可委托协会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;
(三)主任、副主任向主席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,审查以专家委员会名义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,提出对专家申请人的评议意见;
(四)副主任、专家委员可根据主任授权,组建专项工作组,承担相关事务。
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
(一)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、开展、协调、管理和监督;
(二)提出专家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建议;
(三)制定专家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四)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资讯发布和管理;
(五)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和考核;
(六)协调各技术组工作;
(七)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;
(八)其他主任委员交付的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程序
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四次,总结本季度、年度工作,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十六条 主席认为必要时,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。主席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。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、做出重大决定时,应召开全体专家委员会会议,充分听取专家委员意见。
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文件或技术文件,应提前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(可用会议审查、也可用微信函审的方式),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。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,将文件送审稿(包括附件)提交给审查者。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(如需表决,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会审时未出席会议,也未说明意见者,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,按弃权计票)。
第十八条 各专业工作组应根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,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交流活动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,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家委员会、秘书处的违规行为,可以向协会举报。
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,擅自开展未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,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;造成恶劣影响的,予以解聘。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的成员,由主任委员确认后予以解聘:未履行规定职责的;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;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,以及经秘书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。
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委员、专家及其单位予以表彰。
第六章专家委员会架构图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池行业协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