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资委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
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 号)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 号)和《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,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照“水平适度、履行义务、服务会员、以会养会”的原则,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。
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
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会员单位。
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
(一) 会长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 5 万元;
(二) 副会长(名誉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)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 3 万元;
(三) 监事单位(理事单位),每年缴纳会费 1 万
(四) 一般会员 3000 元。
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
(一)本协会会员和会长、副会长(名誉会长)、理事单位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;
(二)每年上半年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《缴纳会费通知书》,会员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。
(三)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,于批准后 1 个月内根据《缴纳会费通知书》缴纳会费。退会的会员,当年会费已缴纳的,会费不予退还。
(四)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(五)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,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。
第六条 会费用途
(一)全体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;
(二)协会业务活动经费;
(三)协会秘书处办公经费;
(四)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(返聘费)、社会保险金等;
(五)协会会刊、网站、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;
(六)协会秘书处办公用房租赁费;
(七)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。
第七条 会费管理
(一)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。
(二)设立专门财务人员,建立经费收支账目,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。
(三)由监事会担任经费管理委员会,以加强对协会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。
(四)协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每年进行财务审计。
(五)依据协会章程,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经 2019 年 6 月 29 日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秘书处
2019 年 6 月 29 日